据广电总局网站8月8日消息,禁止假宣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收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
(一)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取消逐级审核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违法行为投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
(三)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正确导向,简化申报材料等。在法律责任方面,
(四)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明确将经纪机构、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二)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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