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情节特别恶劣,并跟随前往。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途中,被告人张某某、检察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李某、经张某某提议,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案发后,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未参与犯罪预谋,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张某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手段特别残忍,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即离开现场,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
(责任编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