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决依陈某自知亏本,法解因此,除合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汽车买卖合同中,买卖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不协
法院经审理认为,助过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户法常态,因此,院判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本案中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比如,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合同解除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其亦未能履行,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合同签订当日,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福鼎男子卖车却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预付款为45342.5元。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经营二手车买卖的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