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华认为,莆田并于每个月的未注月底进行对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莆田自己的未注签字应该是无效的。
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司名因两人欠胶水厂货款55150元,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老板签完字后,法院结合钱某兴明确表示承认拖欠胶水厂货款的案件事实,判决钱某华和钱某兴应支付胶水厂货款55150元及相应损失。其只是某鞋面加工厂的财务人员,签名确认无误后再由老板钱某兴签字,因欠下货款的鞋厂未经注册,胶水厂便将在对账单上签名的两人告上法庭。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其只是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