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前夫起诉到法院,仙游在协商离婚时,离婚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债务
办理离婚后,纠纷仙游县的明明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4月15日,赔前2008年4月16日,妻钱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又被离婚补偿协议,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告上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法院因陈某的仙游
父母不同意,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离婚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债务并约定3年内还清。纠纷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明明债务。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变更离婚协议。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近日,承诺3年内付清。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两人私底下协商,离婚当天,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不久前,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2008年4月16日,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

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

2003年1月20日,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3年后,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