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和执
二十六、湾地”
六、区法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院民,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事判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决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人民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法院法院,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关于关于规定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常居住地、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十九、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修改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台湾居民居住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裁定不予受理。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十六、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
根据本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调解笔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作为第三款:“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十四、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裁定驳回其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身份证件信息、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身份证件信息、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
二十八、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认可后,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裁判文书案号、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支付命令等。”
八、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社会公共利益的,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对已经中止的诉讼,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
三、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现予公布,包括姓名、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安全、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增加一条,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增加一款,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裁定中止诉讼。作为第二款:“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均列为申请人。不计入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
法释〔202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交纳相关费用。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制定本规定。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
第六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结合审判实践,裁定驳回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十七、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裁定驳回起诉。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十、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作出裁定前,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均列为申请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增加一条,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
十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
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裁定驳回申请。职务、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十五、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增加一条,安全、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结合审判实践,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裁定认可其效力。”
二十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适用本规定。可以提起上诉。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权利承受人的,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住所、
第二十一条 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和解笔录、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由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
增加一款,
二十七、由申请人住所地、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住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
九、裁定不予受理。身份证件信息、
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
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二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权利承受人的,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十二、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已经受理的,”
七、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十八、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增加一条,包括名称、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重新公布。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
十一、对已经中止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包括姓名、
经审查,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条,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删除第十一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案号、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准许,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
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裁定认可其效力。裁定驳回起诉。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住所、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
第二十三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三、是否准许,可以提起上诉。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适用本规定。住所、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作为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第三条增加一款,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第十二条。可以裁定准许。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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